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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发布《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2)

期货日报2017年06月29日09:13分类:商品期货

核心提示:中期协6月28日发布《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指引》采用了五类五级划分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方法,期货经营机构需严格落实适当性匹配原则,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

规范金融机构销售行为,而非限制投资者投资

中期协相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适当性的核心是要求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制度要解决的是不匹配的产品不能主动卖给不合适的投资者的问题,而非不合适的投资者不能买的问题。

《指引》明确,除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外,普通投资者如果主动要求,可以在履行适当性程序后,购买高级别的产品或服务。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根据《指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C1类自然人投资者,经营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指引》内容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实现了从‘买者自负’向‘卖者有责’的转变。”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教授薛智胜告诉期货日报记者,这种转变的背后是期货市场新业务、新产品的不断推出,投资专业性、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增强,投资者和经营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需要平衡。他认为,《指引》通过具体制度为期货经营机构设置了一系列义务及其相应责任,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应的选择权,充分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尊重和保护。

促进期货经营机构平稳健康发展

银河期货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同时将对我国期货行业发展和投资者保护产生一系列积极影响。他表示,银河期货将尽快召开会议学习《指引》,同时进一步推进修订规章制度、落实技术准备、梳理客户群体、分级产品服务等各项工作。

北京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学会律师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适当性制度是对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双重保护。他介绍,2015年以来我国司法领域有两个典型案例,均是投资者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亏损引发的纠纷,法院认定商业银行履行适当性制度不到位,判决商业银行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于学会认为,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超出自身风险等级的产品,需履行适当性程序,提醒买者自慎。对金融机构而言,不得主动销售高于投资者风险等级的产品,强调卖者有责。由此平衡了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更加公平,是市场平稳健康的保证。

[责任编辑:山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