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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发布《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期货日报2017年06月29日09:13分类:商品期货

核心提示:中期协6月28日发布《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指引》采用了五类五级划分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方法,期货经营机构需严格落实适当性匹配原则,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

提醒买者自慎 强化卖者有责

7月1日起,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按照投资者适当性新规执行。

中期协6月28日发布《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指引》采用了五类五级划分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方法,期货经营机构需严格落实适当性匹配原则,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告诉期货日报记者,2009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在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促进了相关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当前,在资本市场中建立健全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当其时。

“对期货市场而言,《指引》更加系统、明确强化了经营机构的义务,既是进一步完善制度的应有之义,也将更好地发挥其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功能。”胡俞越表示。

五类五级划分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

《指引》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经营机构对于投资者的分类可以采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的方法,问卷内容至少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

《指引》将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级。按照《指引》附件中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R1级对应标的为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1等级的产品及服务;R2级标的为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2等级的产品及服务;R3级标的为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除特定品种以外)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3等级的产品及服务;R4级标的为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期货、期权、特定品种、承担有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4等级的产品及服务;R5级标的为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无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5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指引》要求,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匹配,C1类投资者(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C2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C3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C4、C5类投资者以此类推。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责任编辑:山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