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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披露违法违规操纵或影响期货合约交割结算价案例(2)

期货日报2017年06月01日09:14分类:商品期货

核心提示:近日,大商所披露了三个利用违法违规手段操纵或影响期货合约交割结算价的案例,这三个案例是中国证监会和大商所近几年查处的典型案件。

空头自成交打低交割结算价格案

2012年11月,某公司客户在某交易日开盘前持有某农产品交割月合约空头160手,占该合约空头的78%,同时已注册仓单260手。当日,该公司提出滚动交割后,在14点59分52秒利用自成交将该合约价格打低186元,下降4%。由于该合约处于交割月,交易较为清淡,当日只有此1笔成交,该价格即为当日交割结算价。以该结算价计算,该公司在交割时少纳增值税3.4万元,而当日现货价格和其他合约价格并没有较大幅度变化。

大商所市场监察部门发现上述违规线索后,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在调查中该公司客户对其违规行为供认不讳,承认违规是为了拉低交割结算价,减少开发票金额,少纳增值税。该行为违反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利用对敲、自成交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规定,大商所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给予上述客户暂停开仓三个月的处分。

有行业分析人士告诉期货日报记者,上述客户通过自成交影响交割结算价,少纳增值税,是期货市场交割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该案件涉及金额虽然不大,但造成期货合约与现货价格偏离,影响了正常的交割秩序,属于交易所重点查处的违规行为。

空头约定交易打低交割结算价格案

2013年10月,同城的Z公司和T公司在某交割月合约约定交易100手,将合约价格打低30元,跌幅3%,上述约定交易导致该合约交割结算价下跌14元,交割时,Z公司持有该合约全部的84手空单。2013年11月,上述两公司又用同样手段在同一品种11月的交割月合约成交2手,打低该合约结算价格。经过上述两次违规交易,Z公司共涉嫌少纳增值税1.1万元。大商所相关部门依据线索排查后发现,Z公司和T公司期货开户资料显示资金调拨人是同一人,后续调查中上述两公司相关责任人也承认两公司为关联企业。

两公司客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利用对敲、自成交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规定。大商所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给予上述两公司客户暂停开仓10个交易日的处分。

有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一般来说,在交割月尤其临近最后交易日,合约鲜有大量的成交出现。本案中两公司的伎俩并不高明,其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几天,向自己有利的持仓方向影响价格,立即引起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关注,而两个违规账户之间的关系也很容易被查清。

[责任编辑:山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