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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交易市场劲吹 “清整转型” 之风

期货日报2016年09月23日09:21分类:交易所

核心提示:最近几个月来,全国范围开启了新一轮的清理整顿,各地开始“立新规”,采取措施,力促行业健康发展,转型升级。

监管层力促行业健康发展

自《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下称国发38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下称国发37号文件)发布以来,我国各类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之风从未停歇。由于各地交易市场形成了“谁家的孩子由谁抱”的局面,众多地方交易市场仍处于“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状态。于是,一些机构一心“向钱看”,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有意逃避监管,影响社会稳定,风险隐患极大。

最近几个月来,全国范围开启了新一轮的清理整顿,各地开始“立新规”,采取措施,力促行业健康发展,转型升级。

各地“立规矩”,防范风险

9月中旬,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修改后的《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交易场所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交易场所应当对其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项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交易场所总部承担。

此外,《意见》还强调,建立交易场所集中登记结算制度,由统一的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交易场所实行投资者和交易标的统一登记、保证金统一存管、交易统一结算。交易场所应当保证其信息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维护符合集中统一登记结算的要求,并及时向清算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信息。

期货日报记者梳理各地政府最近的文件和动作发现,各省(市、自治区)对交易场所的整顿,不再是大刀阔斧地一刀切,而是更加注重从准入到监管风控各个环节上法律法规的健全,力度也更为坚实。

7月28日,重庆市政府官网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要素市场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交易场所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违规设立经营网点;不得违规发展会员、经纪商、代理商、居间商等展业机构;不得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违规发展投资者(客户);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新增或变更交易品种和业务种类;不得开展期货交易等高杠杆业务。

《通知》还强化了对异地交易场所在渝展业机构等输入型场所的风险监控。建立动态跟踪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金融活动,积极稳妥处置风险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与此同时,上海市政府印发了《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与浦东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指出,将从引导市场主体自律、探索业界自治、推动社会监督、加强政府监管、强化专业监管、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以及加强监管基础平台建设等八个方面着手,力争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在诸如海南省出台《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后,具有立法权的省会城市,也开始为交易场所“立规矩”。

8月4日,广州金融办发布了《关于促进广州场外市场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拟规定的条款有不少看点,例如,设立广州场外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协会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则的协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停发展新交易者、取消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列入从业人员黑名单、开除会籍等纪律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山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