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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期货市场2015年十大看点(2)

上海证券报2015年02月26日14:43分类:现货

核心提示:随着制度创新进一步深化、政策落实逐步加快及监管理念日益成熟,2015年中国期货市场迈入蓬勃发展窗口期。

融资渠道日趋多元 IPO热潮助推做大做强

伴随着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和自营业务等创新业务比重增加,期货公司业务属性将由轻资本业务向重资本业务进行过渡,对资本金充足性要求显著提高。资本实力多寡必将成为影响期货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和创新业务开展以及综合实力的核心因素。现阶段,券商系期货公司由于“背靠大树好乘凉”,资本金相对充裕。而对于传统期货公司来说,通过上市融资成为解决当前重资本业务导向下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否则只能在兼并大潮中淹没。

然而,由于期货行业“马太效应”日益明显,期货公司资本金多寡分化现象突出,受硬性指标所限,其融资渠道不能仅仅限于IPO上市单一渠道,新三板和境外上市等方式也可以成为期货公司实现多渠道融资有效途径,从而为其创新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拥抱互联网金融激发期货市场活力

互联网时代改变了金融业的生态环境,重新塑造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和游戏规则。新“国九条”从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的角度进行了阐述,积极支持民营资本进入证券期货服务业,要求建立健全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监管规则,同时支持证券期货服务业、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这为期货业与互联网的“跨界融合”提供了契机。一方面,期货市场通过互联网思维和平台优势,跳出期货看期货、跳出期货做期货,重新打造现有市场的运行模式,实现不同市场、不同行业之间的跨界与融合;另一方面,在新“国九条”金融开放政策指引下,作为民营资本的互联网企业依靠金融资本和渠道资源优势,有望在证券期货市场发起新的并购重组,必将带动我国期货市场实现跨越式、多路径发展。

交叉持牌行业多变数基金券商系群雄并起

随着新“国九条”以及《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相继落地,期货业务准入进一步放宽,支持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交叉持牌和相互参股、控股,混业经营趋势加快,未来必将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期货公司不仅要面对行业内激烈竞争,同时也将面临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机构的业务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原先的政策壁垒保护的期货行业利润将消失,竞争进入肉搏阶段,期货行业面临重新洗牌。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系期货公司有望崛起,形成中国期货行业群雄并起的局面。

基金公司与期货公司有望通过战略合作进而实现股权融合。尽管交叉持牌的推进使得基金可以申请期货牌照进行业务布局,但券商并购期货公司已有经验使得形成基金系期货公司有章可循,操作起来更加便利,加之同为证监会管辖下的金融机构,这为未来出现基金系期货公司奠定基础。

走出去协同引进来 双向开放对接境内外

期货行业“走出去”,一是有条件的期货公司带领投资者走出国门,通过参与国际市场可以学习到更加多元的管理经营模式,进而获取境外资源、吸纳高端人才,有利于提高国内期货公司的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二是国内投资者参与境外市场,利用全球衍生品市场进行资产配置,丰富投资渠道,从而更好地规避市场风险。期货行业“引进来”,一要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国内期货交易,可以丰富国内投资者结构,有效改变我国期货市场“机构少、散户占主导”的局面;二要借鉴境外市场成熟期货品种建设经验,注重实现期货产品内外对接,在股票市场沪港通的基础之上,加快商品通的步伐。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提速、市场化改革深化的背景下,通过适时推出一系列国际化期货品种,必将有效推动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

期货立法进程加快 监管转型改革创新

2014年《期货法》已拟二稿,2015年期货立法进程将加速。当前期货市场相关法律体系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为最高层级的法规却囿于法律层级原因使得未来期货业创新发展面临诸多挑战,未来期货业创新发展急需更高位阶的《期货法》予以保驾护航。《期货法》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期货市场的法律地位,明确期货交易行为以及期货市场主体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期货交易行为的民事及刑事责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监管部门监管,提高期货市场参与各方的犯罪成本,保护市场的竞争性、高效性、流动性,为市场管理创造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可守、有章可循的有利环境,进一步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

[责任编辑:赵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