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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增资潮再度翻涌

期货日报2014年01月10日08:37分类:商品期货

核心提示:2013年,我国内地增资1亿元以上的期货公司有10家;注册资本10亿元“俱乐部”成员增至5家。期货公司并购案例不断,行业集中度提升。期货公司名称“股份”化潮流延续。

127家公司注册资本上亿元,5家公司组成10亿元“俱乐部”

2013年,国内期货公司“动作”频频。其中有29家期货公司合计增加了约32.44亿元注册资本,约20家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约13家公司扩大了经营范围,4家公司开展并购,多家期货公司更名。

据期货日报记者统计,2013年,我国内地增资1亿元以上的期货公司有10家,分别为中粮期货(5.5亿元增至8.46亿元)、国泰君安期货(5亿元增至7亿元)、银河期货(6亿元增至12亿元)、华鑫期货(1亿元增至2亿元)、锦泰期货(3亿元增至5.0715亿元)、格林大华期货(1.8018亿元增至5.80189亿元)、道通期货(5000万元增至1.5亿元)、金瑞期货(2.04亿元增至5.13亿元)、成都倍特期货(3500万元增至2亿元)。其中,银河期货以6亿元的增资额排名榜首。

2012年年底,注册资本上10亿元的期货公司共有4家,其中中国国际期货为17亿元,中信期货15亿元,广发期货11亿元,海通期货10亿元。2013年,10亿元“俱乐部”又增加了银河期货这一新成员。

2012年年底,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到10亿元(不含)之间的期货公司共有17家。2013年,锦泰期货、格林大华期货和金瑞期货三家公司入围这一“阶层”,减去“升级”的银河期货,目前该“阶层”共有19家公司。

此外,据统计,2012年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亿元的期货公司共有119家,2013年增至127家。8家从千万级升至亿元级的期货公司包括良茂期货(7000万元增至1亿元)、金源期货(4000万元增至1亿元)、徽商期货(5200万元增至1亿元)、银建期货(5000万元增至1.06亿元)、集成期货(8000万元增至1亿元)、成都倍特期货(3500万元增至2亿元)、道通期货(5000万元增至1.5亿元)、西部期货(8000万元增至1.5亿元)。

期货公司积极增资,与监管要求不无关系。按照证监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所吸纳客户保证金总量的6%,实际操作中以7.2%为预警线。随着期货市场新品种的加速上市,尤其是股指期货的推出和活跃,期货行业在2007—2008年、2009年、2010年各出现一次增资扩股潮。2011年以来,各类创新业务的开闸对期货公司注册资本金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

有业内人士指出,从注册资本金的变化来看,目前期货行业集中度趋于上升,会对中小期货公司形成一定威胁。而部分注册资本金过多的期货公司本身也面临回报率低的问题,“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可能会有尾大不掉的顾虑。”

另据记者统计,2013年,金瑞期货等约20家期货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中国国际期货等约13家期货公司增加了经营范围,主要是增加了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子公司、基金销售等几类新业务。

此外,2013年多家期货公司更名。其中,2月份国元海勤期货有限公司更名为国元期货有限公司,5月份大越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大越期货有限公司,7月份兴业期货有限公司更名为兴证期货有限公司,8月份创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更名为创元期货有限公司,12月份万达期货有限公司更名为万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同月中证期货有限公司更名为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记者根据历史情况统计,期货公司名称变更大致有三种原因:控股股东及其名称变更,期货公司兼并重组,业务范围或战略规划改变。中信期货企划总监刘奥南告诉记者,其所在公司此次变更名称是由所属的中信集团授权的,目的在于和集团统一名称,提高公司知名度。

记者翻阅多家期货公司名称变更记录发现,有两项重要变化反映出期货公司的发展轨迹:一是期货公司名称中“去经纪”化,二是期货公司“股份”化。2013年8月,创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更名为创元期货有限公司的同时,其经营范围新增了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这是期货公司从传统业务中蜕变的典型。另外,继永安、南华、鲁证、弘业、瑞达期货后,2013年万达期货的名称中加入“股份”二字,这是期货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新代表。据了解,上述前5家期货公司中已有部分公司接受了上市辅导。有业内人猜测,万达期货此番名称变更也是为IPO做准备。但是对于相关情况,这几家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均不愿谈论。

另外,2013年期货业内共有4起并购案例,其中也涉及名称变更问题。这4起并购包括弘业期货吸并华证期货、中航期货吸并江南期货、北京中期吸并方正期货、格林期货吸并大华期货。据了解,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合并后重组一方存续,另一方注销,第二种是重组后两方均注销,重新设立公司。这4起并购案均属于第一种情形。

[责任编辑:穆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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