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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架构明晰

期货日报2014年09月01日09:09分类:商品期货

核心提示:随着原油期货的渐行渐近,外资对中国期货市场兴趣日渐高涨,明确期货公司境外股东条件及外资持股期货公司相关手续,有利于促进外资参股期货公司,进一步丰富期货公司股东的多样性。

8月29日,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对施行7年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的修订。

《办法》减少了行政审批,扩大了期货公司股东范围,明确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并为创新业务和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向期货日报记者表示,从《办法》看,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思路有所突破,从过去的“规范”提升为“创新”, 体现了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期货市场改革思路,为期货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后续政策有望引导期货业步入创新驱动的全新时代。

此前不久,中期协于8月26日刚刚发布《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有分析人士指出,在首届期货创新大会召开前夕,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修订现行规章及制度,意在为期货行业创新发展提供法律基础。

扩大股东范围,为上市扫清政策障碍

《办法》取消了期货公司股东必须为法人的要求,将股东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取消了期货公司股东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等要求,明确了境外股东条件及外资持股期货公司相关手续。

“扩大股东范围,为期货公司上市扫清了政策障碍,同时也给期货公司探索混合所有制及股权激励打下了基础。”宏源期货总经理王化栋表示,随着政策障碍的消除,目前国内部分实现稳定盈利的期货公司已具备登陆中小板的条件。他同时表示,当前阻碍期货公司上市的最大难题是投资价值不高,“只有扩大期货公司经营范围,促进创新业务发展,使期货公司实现综合化经营,增强盈利途径和稳定性,期货公司上市才有意义,才有投资价值”。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办法》取消了这一条款。银河期货副总经理周雷表示,资本运作都有一定杠杆,过去的规定限制了股东对期货公司的投资、增资,取消这一条款有利于促进国内大型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投资期货公司。

另有行业人士表示,随着原油期货的渐行渐近,外资对中国期货市场兴趣日渐高涨,明确期货公司境外股东条件及外资持股期货公司相关手续,有利于促进外资参股期货公司,进一步丰富期货公司股东的多样性。

扩大对外开放,为双向投资预留空间

除明确境外机构参股期货公司的政策措施外,《办法》推动国内期货市场双向开放的意图明显,为原油期货上市及期货公司境外经纪业务预留了空间。“《办法》充分体现了期货市场双向开放的监管新思路。”胡俞越表示,监管部门既支持期货公司将境外股东和境外投资者“引进来”,也支持期货公司“走出去”,开展国际化经营。

“引进来”方面,《办法》明确境外客户可以参与境内期货交易,同时对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规定作了调整,为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市场交易预留空间。

“走出去”方面,《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设立、收购或参股境外期货经营机构条件、申请材料要求及外汇办理原则,同时规定期货公司参与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在胡俞越看来,这些条款为期货公司境外期货经纪业务开闸奠定了制度基础,随着期货公司与境外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合作程度的加深,监管部门有望放行期货公司境外期货经纪业务,以满足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需求。

完善业务范围,促进多元化经营

为推动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办法》完善并拓宽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可从事资管“一对多”业务、中间介绍业务,并扩大了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范围。

《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及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王化栋预计,期货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望加快推出,“从‘一对一’到‘一对多’,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有望步入快速发展期”。

同时,《办法》明确,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接受其他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允许期货公司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这为期货公司通过中间介绍方式参与ETF期权、个股期权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周雷表示,同时,期货公司也有望通过中间介绍业务向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介绍客户。

此外,《办法》还明确,期货公司可以运用自有资金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等金融类资产,与业务相关的股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对此,周雷表示,当前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多投资于银行同业存款,《办法》明确并扩大了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增强了期货公司资本增值的能力,“监管部门未来可能会出台净资本管理新规,明确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不同金融类资产如何折算的问题”。

秉承资本市场新“国九条”的混业经营精神,《办法》还在附则中明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从事特定期货业务。在满足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ETF期权等创新业务的同时,也为未来的混业经营及牌照管理预留了空间。

[责任编辑:郭睿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