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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明确”成为本轮输配电价定价核心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年01月04日17:17分类:现货

核心提示: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三个明确”,即明确了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的主要内容、明确了输配电价的计算办法、明确了对电网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新华社记者梁晓云 盛勤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正式公布《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与2015年发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共同构成了对电网企业的成本价格监管制度框架,输配电价定价将有“法”可依。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三个明确”,即明确了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的主要内容、明确了输配电价的计算办法、明确了对电网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输配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撬动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也是难啃的“硬骨头”。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电价改革把输配电价和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单独核定输配电价,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

长期以来,电网企业的盈利模式在于电力购售价差,凭借垄断地位居于中间,独立的输配电价被搁置,价格信号容易失真。输配电价改革的意义在于,将电力“过路费”从过去的暗箱中拉出来,打破电网在“买电”和“卖电”的两头“双重垄断”,使上游价格能更灵敏地传导至下游,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

本次发布的《办法》规定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定价原则、计算办法,与之前发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共同构成了对电网企业的成本价格监管制度框架。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办法》出台,表明电改进一步深化,对电网企业收入、成本的计算方法都做了明确规定,有望厘清电网输配电成本及各项费用,从而理顺电价形成机制,为未来推动电网公司向公用事业性质公司转变做了很好的铺垫。

据了解,本次《办法》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三个明确”。第一,明确了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办法》规定,以提供输配电服务相关的资产、成本为基础,确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准许收入,并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核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既要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又要使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第二,明确了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办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既明确规定了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等指标的核定原则和具体标准,又明确规定了不得计入输配电价定价范围的成本费用、资产,还规定了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的计算办法,提出了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初步思路。

第三,明确了对电网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办法》创新性地引入激励性管制理念,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也是《办法》的一大亮点。比如为抑制电网过度投资,《办法》规定,“电网投资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不匹配的成本费用暂不予纳入输配电价”。为防止电网企业虚报投资,《办法》规定,建立投资定期校核机制,防止电网企业虚报投资,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规划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70%予以扣减,反之,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

此外,为平稳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办法》建立了平滑机制。监管周期内新增投资、电量变化较大的,在监管周期内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进行平滑处理;情况特殊的,可以平滑到下一周期。

业内人士认为,制定出台《办法》,有利于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进程,推动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定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加快构建主要由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体制机制,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总体来看,本次《办法》中核定输配电价的条款可操作性更强、监管更为全面,有利于管控电网企业的过度投资,防范电网企业以增加投资、扩大资产总额提高准许收益的情况。

[责任编辑:山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