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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场外市场牌照管理

期货日报2016年11月16日10:56分类:交易所

核心提示:场外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场外市场易出现复杂、繁多的创新品种,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其定位不明,缺乏对于基础性制度安排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防范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本文回顾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美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场外市场的牌照管理经验,旨在为我国规范持牌机构的场外业务提供一定的启示。

场外证券类业务由SEC、FINRA等监管;场外期货类业务由CFTC、NFA等监管

场外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场外市场易出现复杂、繁多的创新品种,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其定位不明,缺乏对于基础性制度安排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防范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本文回顾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美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场外市场的牌照管理经验,旨在为我国规范持牌机构的场外业务提供一定的启示。

场外证券类、期货类业务的监管

美国对场外市场的监管,按业务类型划分为证券类业务和期货类业务,由不同监管机构负责。场外证券类业务由SEC、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等组织共同监管;场外期货类业务由CFTC、美国期货业协会(NFA)等组织共同监管。

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场外市场的牌照管理分为以下三步:第一,厘清参与业务的类型属于证券类业务还是期货类业务;第二,明确机构参与的业务类型是否为被纳入监管的业务(或是豁免监管的业务);第三,如是被纳入监管的业务,证券类业务需取得SEC的牌照,期货类业务需取得CFTC的牌照。除市场准入外,后续监管还包括交易行为、信息披露、财务状况监管等。

2008年金融危机前,SEC和CFTC的牌照管理大多没有区分场内、外业务,对场外市场牌照的管理也较为零散,金融危机后出台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法案》)主要针对场外衍生品进行了全面规范,将所有属于互换及证券类互换的衍生品纳入监管范围。

场外证券类业务主要包括场外股权业务、场外债券业务等。场外期货类业务主要包括掉期、期权、远期等。二者的模糊地带在于某些场外衍生品业务兼具“证券”和“期货”的特性,如证券类互换和混合互换,《多德法案》中明确界定了相关业务的概念及其监管机构。

证券类互换、混合互换的概念及其与普通互换的区分

普通互换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任何协议、合约或交易:交易标的包括基于一项或一项以上利率或其他比率、货币、商品、证券、债务工具、指数、量化指标或其他任何种类的金融或经济权益或财产;交易方式包括看跌/看涨期权、上限/下限期权、保护性封顶保底期权等;任何买卖、支付或交割取决于——伴随着潜在金融、经济或商业后果的某一事件发生、不发生或发生的范围或程度,或伴随着上述或有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交换是基于上述标的的价值或水平,且交易方间转移上述价值或水平未来变动的金融风险,但不转移风险相关资产的所有权;须签订主协议。

证券类互换首先需要满足普通互换的定义,同时针对以下三种标的:某一属于窄基证券指数的指数,包括该指数的任何权益或基于该指数价值的任何权益;单一证券或贷款,包括该证券或贷款的任何权益或基于该证券或贷款价值的任何权益;与某一窄基证券指数中某一证券的单一发行人或某些证券的若干发行人相关之事件的发生、不发生或发生的范围或程度,但前提是该事件对上述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财务状况或财务义务有直接影响。

混合互换指同时满足上述两种定义的衍生产品。

证券类互换、混合互换的监管划分

SEC负责监管证券类互换及与其相关的各项活动,包括交易商、主要参与者、数据存管机构、业务相关人、互换执行设施等。CFTC负责监管普通互换及与其相关的各项活动。SEC和CFTC共同监管混合互换及与其相关的各项活动。

此外,对兼具证券和期货特性的新型衍生品,申请人需同时向SEC和CFTC递交材料,由SEC和CFTC分别判定是否属于监管范围。

[责任编辑:山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