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 > 交易所 > 三商品期交所与发改委价格司签合作备忘录

三商品期交所与发改委价格司签合作备忘录

期货日报2015年03月16日09:07分类:交易所

核心提示: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分别与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等机构在京签署合作备忘录,以促进双方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密切跟踪相关大宗商品期货价格变化,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监管的政策建议。

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分别与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等机构在京签署合作备忘录,以促进双方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密切跟踪相关大宗商品期货价格变化,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监管的政策建议。

签署仪式上,上期所副总经理叶春和代表三家商品期交所发言。

叶春和说,价格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重要杠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价格发现是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期货市场公开、透明、高效、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为广大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合理的价格参照体系。期货价格要成为基准价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比如充分发育的现货市场、衔接顺畅的远期市场和运转高效的期货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以期货价格为基准,即期价格、远期价格为补充的多层次大宗商品定价体系。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影响力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进行贸易合同定价时,开始参考国内期货价格,比如目前国内80%以上的有色金属现货贸易,都是以上期所有色金属期货价格为基准进行结算的。

他介绍说,经过20多年的探索发展,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在市场规模、产品创新、法规制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与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目前,我国共上市了46个期货品种,覆盖农产品、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贵金属、能源、化工和金融等各个领域。

叶春和同时表示,大宗商品的定价话语权攸关国家的核心利益。目前,世界上重要大宗商品如农产品、有色金属、石油等的国际贸易价格,都是由国外期货市场决定的。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客观上要求加快对外开放,提升国内商品期货市场在国际贸易中的定价影响力,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中国因素”这种实体经济影响力相匹配的大宗商品定价话语权,在国际经济贸易格局中掌握利益分配的主动权,实现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转变。(记者 张帆)

[责任编辑:山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