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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应对涉外交易作出规定

期货日报2014年08月06日08:43分类:交易所

核心提示:期货市场国际化促进了投资者的多元化,导致市场规模扩大、流动性增强,期货价格更为有效,市场信息更为透明,市场影响力大大增强,从而促进期货交易所成为重要的国际定价中心。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趋向融为一体,我国期货市场必然面临对外开放的竞争压力,同样也有引进境外投资、规范市场管理、提升国际地位的需要。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期货市场都是对外开放的。在发展中国家,期货市场正在走着国际化的道路。期货市场国际化促进了投资者的多元化,导致市场规模扩大、流动性增强,期货价格更为有效,市场信息更为透明,市场影响力大大增强,从而促进期货交易所成为重要的国际定价中心。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最终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是顺势而为。

2013年9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将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大对自贸区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对业内备受关注的原油期货市场建设、证券期货市场开放以及场外市场建设作了规定。这意味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同时正在讨论制定的《期货法》规定涉外交易的内容,对促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市场行为极为重要。

《期货法》应当允许期货市场主体“走出去”与“走进来”

“走出去”包括允许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期货交易场所收购、参股境外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或者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境外期货经纪、境外期货自营、境外期货资产管理等期货业务。《期货法》应当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走进来”包括允许境外投资者成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允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或参股期货中介服务机构等。在明确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参与境内交易的基础上,必须对我国逐步开放金融市场的发展战略有充分认识。在《期货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需做专门立法,可以借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对“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进行规定,以使期货立法能够随期货市场的有步骤开放,而对“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交易”进行适时调整。

《期货法》应当明确涉外期货交易的准入与准出规则

伴随着期货与衍生品市场的国际化,我国期货交易所在引入国际投资者以及我国投资者在外国交易所进行交易时,都需要接受外国监管机构的审查。基于国际合作的对等原则,我国在期货与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中,也应充分考虑到对参与期货交易的境外主体的监管,明确准入与准出的规则。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投资者提供交易直接接入服务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代理境内投资者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严格注册豁免。

基于平等互惠的要求,也基于提高期货市场效率、增加期货市场流动性的考虑,可考虑确定替代性监管原则。源于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替代性监管原则,规定如果银行所属国家的监管制度与美国类似,那么这些外国银行对部分规则可取得豁免。该原则在中美双方二十国集团(G20)等多边合作框架下达成共识,双方进一步承诺按照各自法律、法规、监管执法机制和核心政策目标,积极考虑对各自衍生品市场参与者、基础设施和交易适用“替代合规”。

借鉴境外做法,建议《期货法》规定在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已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且该监管不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相关的监管协议或者建立相应的协作监管机制,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依法申请注册豁免。

《期货法》应当明确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跨境监管权

不同国家对期货市场的监管适用不同的法律,监管法律冲突问题是期货市场跨境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需要各国设立主管机构通过国际协作进行解决。因此,有必要在《期货法》中明确跨境监管机构及其合作的原则,授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跨境监督管理可有不同的形式,如签订合作备忘录、加入国际监管组织、与境外期货监管机构的直接合作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合作中,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等互惠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跨境监管维护国家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还可借鉴一些国家的规定,赋予主管机构对部分境外违规违法行为的跨境执法权,对在我国境外从事的期货交易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侵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处罚。

虽然这关系到国际法上的问题,但《巴塞尔协议》已经要求各国或地区予以合作并及时阻止违法行为,美国、新加坡期货法也已经明确对一些跨境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惩处。因此,建议我国《期货法》制定相应的惩处违法行为的条款或但书,以加强对国际执法合作的支持。

[责任编辑:郭睿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