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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推进期货法立法

期货日报2014年03月11日09:24分类:商品期货

王俊峰认为,期货法立法应当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充分借鉴期货市场规范和发展的经验,二是借鉴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经验,三是促进期货市场监管转型。

他还建议,减少前端审批,深化期货品种上市审批机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透明度和公信力,形成放而不乱、活而有序的新机制。逐步完善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符合国情的投资者适当性法律制度。

在王俊峰看来,期货法立法应当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充分借鉴期货市场规范和发展的经验。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经验及教训的“固化”,反映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与监管的基本规律,其中的有益制度设计需在期货立法中予以继承。

二是借鉴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经验。充分借鉴证券市场的监管经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标准的统一。证券市场在创新和发展方面为期货市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期货市场可以充分予以借鉴。同时,证券市场在监管和执法方面也有很多新的尝试,期货市场也可借鉴。

三是促进期货市场监管转型。期货市场监管目前正在经历着监管转型,监管的目标和任务、核心工作和监管效能的提高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基础。期货立法应当充分考虑期货市场中长期发展的需要,规范与发展并重,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强调促进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管制,适度鼓励市场创新,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功能,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王俊峰建议,期货法的立法宗旨既要体现金融立法的一般宗旨,又要充分体现期货市场的特点,突出规范市场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立法宗旨。同时,为凸显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期货法应当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作为宗旨之一。

此外,王俊峰建议减少前端审批,深化期货品种上市审批机制改革。

“可以考虑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框架下,提高期货品种上市审批效率。”王俊峰表示,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王俊峰建议,为提高审批效率,建议取消征求意见环节,规定期货品种上市审批权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行使,并规定明确的审批时限。同时,对于已经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意的同一品种下的不同产品合约,授权期货交易所自行决定上市事宜。

王俊峰表示,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透明度和公信力,形成放而不乱、活而有序的新机制。一方面,要厘清和处理好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的关系。在法律层面明确自律监管的地位、依据和适用范围,厘清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之间的分工,充分发挥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等自律机构灵活、专业和行政监管机构权威、公正的优势。

王俊峰同时建议, 加强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合作共赢、开放多元、有序互动的监管格局。他表示,期货案件专业性比较强,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建全投资者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即除了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还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探索采取行政和解、调解、仲裁、集团诉讼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

他还建议,要逐步完善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符合国情的投资者适当性法律制度;建立投资者分类制度,细化经营机构的风险揭示义务和责任。

[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