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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立法正当时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12月04日16:01分类:商品期货

核心提示:在深圳举行的第九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上,从监管层到普通投资者都认为我国现在设立《期货法》即具备了现实的条件,也是客观的迫切需求。

新华社记者刘开雄 赵晓辉

深圳(CNFIN.COM / XINHUA08.COM)--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及金融衍生品市场建设的需要,关于《期货法》的设立成为国内金融圈内的热门话题。在深圳举行的第九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上,从监管层到普通投资者都认为我国现在设立《期货法》即具备了现实的条件,也是客观的迫切需求。

期货市场快速成长催促立法

自2008年以来,在全球金融市场深陷泥潭的时候,中国期货业及期货市场却迎来一轮集中爆发,无论市场交易品种、交易数量、交易金额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来自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期货市场交易总额首次突破50万亿大关达到71.9万亿元,同比增长75.52%;2009年更是突破100万亿,达到130.51万亿元,同比增幅再次达到81.48%。随后几年期货市场平稳发展。2012年全年我国期货市场再大进一步,全年实现交易总额达171.1万亿元,较2011年同比增长24.4%。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期货快速发展的同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上市代表着中国也开始向金融期货迈进。尤其是股指期货在上市短短不到4年时间里,其交易额已经占据了全国期货市场交易总额五成以上。

股指期货的成功,也催生了各大交易所对金融衍生品研究热潮。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先后上线测试期权类产品,而郑商所、上期所则加大指数研究力度,先后推出的金属指数和农产品指数,以便将来成为标的物上市交易。

然而,面对如此快速发展的市场及充满创新意义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当前我国期货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仍是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中国证监会制定搞一系列部门规章。

大连商品交易所理事长刘兴强认为,期货市场已经进行了20年了,现在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及期货市场还没有一部法规来对它进行规范,进行指引,是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需求的。

为期货立法条件成熟 具备立法基础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功能。”

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周正庆指出,《期货法》作为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既要起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作用,也要为市场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既要坚持市场化的立法思路,同时也要加强监管和对市场行为的规范。

目前,我国在期货法立法上的条件已经成熟。首先,我国期货市场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市场规模和市场体系。中介机构的创新也在不断加快推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稳步推进,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也日益受到重视。良好的市场规模和市场条件,是期货立法的现实基础。

其次,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日益成熟,规则体系日益健全,目前已经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包括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文件、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自律规则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规则制度体系,为立法工作开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第三,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尤其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上海自贸区为代表的金融政策调整及越来越开放的金融市场,在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和境外金融机构“引进来”等方面都面临法律法规方面的不足,这就形成了立法的现实需求。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认为,有需求有基础,《期货法》的立法工作应该要加快,“经过各方协调,《期货法》立法工作已经和《证券法》修改列入2014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

立法原则立足长远 形成市场发展的基本法

面对不断创新发展的期货市场和方兴未艾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期货法》立法能够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还要适应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

周正庆认为,《期货法》要从根本上确立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原则,消除影响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激发衍生品市场创新发展的活力,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通过期货立法合理设定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治的关系,使得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在确保防范风险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进一步放松管制、鼓励创新。

在相对具体的层面上,周正庆认为,一、要完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确立市场化导向的品种创新机制。行业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品种创新,建议充分考虑成熟国家的经验,完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推动场内外品种的发展。

二、要丰富衍生品中介服务主体类型,并确立相应的监管制度。要通过多元中介服务主体类型的构建,细化服务分工,切实满足客户需求,提升服务质量和运作效率,不断深化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

三、要以风险管理服务为核心,为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相关业务预留空间。期货经营机构在从事以衍生品中介服务为核心的业务之外,为提供更有效的风险管理服务,可以允许期货公司以适当形式开展大宗商品交易、金融产品代销、仓单融资等其他金融业务。

四、要为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预留空间。一方面要“放得开”,通过与市场相区分的交易模式和管理机制突出场外的个性化和定制化优势;另一方面要“管得好”,要平衡更广泛和多元的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平衡好市场创新与市场监管之间的关系。

五、考虑其他与期货市场配套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期货法》应该考虑到《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才能真正规范和促进我国衍生品市场的更好发展。

[责任编辑: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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