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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概念明确 措施严厉政策统一

和讯网2012年07月21日10:26分类:商品期货

中国政府网7月20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实施意见》对【国发2011(38号文件)】《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中的有关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表述,对整顿措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各地方政府的政策进行了统一。

《实施意见》明确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具体范围和政策界限: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实施意见》明确了除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外的所有交易场所均在清理整顿范围之内。

《实施意见》对【国发2011(38号文件)】文件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概念给予了明确的解释:

“权益类交易”: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

“其他标准化合约”:包括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集中交易方式”: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

“标准化交易单位”: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

“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标准化合约”: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实施意见》明确了具有以上特征的各类交易场所应予以清理整顿。

《实施意见》首次把各类交易场所的分支机构列入了清理整顿范围:

各类交易场所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整顿。

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施意见》统一了政策标准:

统一政策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联席会议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统一政策标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实际执行中遇到疑难问题或对相关政策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上报联席会议。

《实施意见》统一政策标准,有效地避免了各地方政府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中对政策界限把握不准而出现宽严不一的现象,避免了一些交易场所向政策宽松地区转移寻求避风港的局面出现。

《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关闭或取缔的严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交易场所进行分类处置,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规范的要切实规范。对于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实施意见》对落实监管责任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落实监管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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