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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重新开闸”

上海证券报2012年05月18日11:09分类:商品期货

5月14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业内人士表示,与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相比,期货业对外资进入规定最为谨慎。此次证监会特意发布《规定》,表明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的大门已然重启,期货公司引进外资股东后,将在人才培养与公司管理上得到提升,同时也有助于行业的良性竞争。

为双方合作进一步“解禁”2007年11月,发改委商务部曾在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将外资入股期货公司的规定由之前的“禁止投资”改成“限制投资”,在政策层面对外资入股期货公司不再作明确限制。但2008年,监管层暂停了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的审批工作。此次《规定》的发布,被业内解读为该项业务审批有望重启。

与此前的《外商投资目录》相比,《规定》在政策上有所松动,如其中明确,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股(包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安排等能影响或控制的方式)的中国境内法人入股期货公司的,按照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穿透计算,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不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但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规定:一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上市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投资者;二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证券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证券公司已经取得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3种以上业务资格。

同时,《规定》要求,境外投资者在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家境内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期间,该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其他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分析人士指出,5%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含有外资背景的中资企业参股期货公司时,如果不做相关规定,可能会与期货行业对外开放政策形成冲突。

有利于优化期货公司股权结构据统计,目前全国160家期货公司中,此前仅银河期货、中信新际期货和摩根大通期货明确拥有外资股东。但近几年,外资参股期货公司难度明显加大,如中金公司收购财富期货等案例,都曾因收购方有外资股东而受阻。

业内专家表示,外资可通过间接方式参股境内期货公司后,有利于优化期货公司股权结构,提升治理水平。引入境外资金,也有助于国内重要衍生品交易品种的推出。以原油期货为例,作为高度国际化的交易品种,原油期货交易需要境外投资者的参与,但其具体操作规则一直未明确。《规定》下发后,境外投资者参与的权限范围被逐步明确,有利于外资更深程度地为国内原油期货市场建设出谋划策。

有期货公司负责人表示,中国期货市场正处在创新发展的重要阶段,期货公司引进外资股东后,不仅能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将国外的客户引入中国市场。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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