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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煤变动超250元/吨可调燃油附加费

上海证券报2011年11月02日07:38分类:商品期货

核心提示:国家发改委、民航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自1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通知规定,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按现行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为适应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变化,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国家发改委、民航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自1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做了完善:一是增设燃油附加调整的启动条件;二是明确航空公司具体上调燃油附加标准的时间;三是规定对特殊旅客收取燃油附加尾数处理办法。

通知规定,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按现行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通知还明确,当综合采购成本调整影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提高时,航空公司如决定上调燃油附加,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改革了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和综合采购成本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每月调整一次。

据介绍,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和综合采购成本固定于每月1日进行调整,影响燃油附加变化频率明显加快,还可能会出现航空公司在“元旦”、“五一”、“十一”等假期提高燃油附加的情况。这次完善联动机制后,燃油附加调整频率将有所减少,航空公司上调燃油附加的具体时间将会后延,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的收取标准将有所降低,在国际市场油价持续攀升的情况下,总体上有利于减轻消费者负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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